主题研讨  —— 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中的立法权限之探索

论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其立法权行使               陈 俊 / 2

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

——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封丽霞 / 16

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      易有禄 / 33

经济刑法

保护法益视角下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                          王良顺 / 42

权利行使行为的刑法评价—— 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的分析       简  爱 / 52

专 论

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宪法解释                          李海平 / 66

作为组织的法院及其决策运作:司法职业保障的系统论考察

刘 涛、蔡道通 / 78

共犯责任退出机制的反思性检讨:修正因果关系遮断说的构建    王 霖 / 87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的冲突协调与制度完善                      杨显滨 / 99

争鸣园地

“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及行为的刻画                       茅铭晨 / 108

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之证否                         袁国何 / 122

实务研究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李俊青 / 132

人身保险利益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

——基于296份司法判决书的分析                           李 游 / 144

 

 

 

★主题研讨——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中的立法权限之探索

编者按: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立法法》作了修改,对包括立法权限在的立法体制方面作了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实行党领导下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该立法体制的运行和发展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点:我国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好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的划分需要实现规范化、法治化;设区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需进一步明晰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边界并凸显地方特色。以此为宗旨,本期“主题研讨”栏目选刊三篇来稿,它们以立法权限问题为聚焦和切入点,分别从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立法权行使问题、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法治化思路、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三个角度,对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中的立法权限行使问题作出探讨,以期深化理论、助益决策、服务依法治国。

 

论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其立法权行使

陈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1)

摘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修改的我国《立法法》将“人大主导立法”写入。人大主导立法是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包括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人大立法与其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关系。在梳理这些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立法权限行使问题作反思。一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用好用足”人大自身立法权,即在立法权限法定化且明确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用好用足自身立法权,特别是要激活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二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抓大放小”,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在把握立项、审议等重要环节的立法主导,做好“抓大”,同时也要让政府在自身优势领域发挥配合作用,兼顾“放小”。三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即“寓人大的立法监督于服务人大主导立法乃至法治中国建设之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立法的监督和对司法解释的监督,保障“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

关键词:人大主导立法;立法权限;立法法;司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

—— 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 100091)

摘要:依据国家主义与契约主义两种不同理念,各国央地立法事权划分大致可以归纳为“行政分工型”与“法定分权型”两种模式。按照立法调整事务的性质或属性、重要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调整方法四个基本标准,以及“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可以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地方专属立法事项以及中央地方共同立法事项的范围进行界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纵向立法事权的划分标准、方法与内容构成上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安排,也面临一些特殊问题。推进我国央地立法事权规范化、法治化改革,必须实现央地立法职责划分从行政化向法治化、从政策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变;需要明确以立法调整事务的“影响范围”或“外部性程度”作为划分的基本标准,还要建立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适时变动与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的间接微调功能。

关键词:立法事权划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行政分工型;法定分权型

 

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

易有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我国《立法法》修改以后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实践表明,设区市的立法需求总体上是比较旺盛的。就立法权限的遵循而言,所谓“越权立法”尚未成为设区市立法权行使中的比较明显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就可以放松对设区市越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警惕”。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有些设区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为追求“大而全”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晰设区市立法权行使边界的同时,设区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应更加着重于突显地方特色和力求立法的精细化。

关键词:设区市;立法权;立法法;法律保留;地方立法

 

★ 经济刑法

保护法益视角下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

王良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摘要:我国现行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基本合理,在局部上既存在着过度犯罪化的问题,也存有进一步犯罪化的需要。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应当被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利益,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应当建立在保护法益之上。现行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应当从经济刑法的体系调整、经济刑法的非犯罪化和经济刑法的犯罪化等三个不同的方面加以完善。应当增设“侵犯劳动权益罪”,以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九节;应当废止虚报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高利转贷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增设协议垄断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非法集中罪和骗取社会福利罪。

关键词:经济刑法;保护法益;规制范围;立法完善

 

权利行使行为的刑法评价——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的分析

简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要:权利行使行为的定性受制于刑民关系观的差异,“权利行使不可罚”的观点实则建立在忽视刑法、刑事违法性判断独立性的民法依存模式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上。相比之下,以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为基础的违法相对论能够提供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路径。在违法相对论的立场下,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构成犯罪要件应当遵从刑法视角的独立判断,并不依附于民法上的既有判断,通常能够肯定不法手段对财产法益的损害,且主观上行使权利的动机并不妨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权利行使的违法性一般可以得到确认,在部分情形下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在符合自救行为条件时阻却违法。被害人过错可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立足于整体性评价和违法相对性论的立场,应当肯定权利行使行为的财产犯罪属性,不可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拆解评价并只将手段行为独立入罪。

关键词:权利行使;财产犯罪;法秩序统一;违法性的相对判断

 

  专 论

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宪法解释

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法学界对我国宪法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条款的规范属性、规范内涵等问题的理解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亟待加以澄清和辩明。我国宪法上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文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省略的规范语词是“应当”而非“可以”。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系平等的法律关系,解释为整体和部分的政治关系因违背宪法解释的逻辑而不能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具有时代性和强制性特征,属于政策性基本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农民通过成员权实现作为土地所有者权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解释结论的巨大差异反映了对转型宪法解释在方法论方面的大异其趣,中庸主义宪法解释方法论是解释转型宪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 农村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宪法解释

 

作为组织的法院及其决策运作:司法职业保障的系统论考察

刘 涛   蔡道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摘要:司法职业改革涉及法院组织结构调整问题。作为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组织是一种产生决策并形成决策的自我指涉且吸收沟通中不确定性的系统。决策前提与决策的递归式演进构成了系统的双重封闭及其悖论。“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法院组织中的构建解除了系统的悖论,从而成为法律系统的中心。对法官职业进行保障,必须将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组织的决策逻辑结合在一起,也必须将法官审理知识的专业化、法官对组织的忠诚以及案件审理模式理解为作出正确司法决策的组织决策前提;“去行政化”的司法职业保障改革不应在否定法院组织权力结构这一决策前提的基础上展开。同样,作为组织决策问题,司法职业保障不能仅仅通过改革法官从业环境实现,还必须将律师在司法中的作用、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党的领导等关乎司法决策的“前提”因素纳入考察的范围。对于具体的司法活动,应当确立的基本认知是,坚守法治并不意味着通过法律“行话”排斥社会情感与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

关键词:司法职业保障;法院;系统理论;组织;决策

 

共犯责任退出机制的反思性检讨:修正因果关系遮断说的构建

 王霖(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5)

摘要:在违法连带思维惯性作用之下共犯责任认定机制呈现“宽进严出”的失衡景象。应回归因果共犯论的立场原义之上,将个人责任主义原则与违法相对思维内嵌于共犯责任退出机制之中。修正因果关系遮断说将遮断标准予以规范软化。物理因果关系的遮断考察以客观风险之消解作为评价目标,实现事实因果关系的规范渗透。心理因果关系的遮断考察以法规范的震动平复作为评价目标,并行构建包括脱离意思之现实传达以及真挚努力之实际付出的双层检验机制。通过对因果关系遮断标准的规范修正,衡平共犯责任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实现共犯责任维度的合理廓清。

关键词:共犯责任退出机制;共犯脱离制度;修正的因果关系遮断说;规范软化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的冲突协调与制度完善

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管控国际海事安全风险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国家单边海事制度、国际海事条约和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海上运输的跨区域性、海事风险的互通性和海事权益的全球性,使得管控国际海事安全风险的法律途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这些法律预设的效果。解决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冲突的较优路径是构建协同性强的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在解决国际海事安全法律体系构成的内在自洽性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包括限缩国际海事安全管控事项、构建船舶检查制度、健全海事生态保护应急制度和完善船员安全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外部的冲突协调和内部的制度完善,才能共同构建通畅安全高效的海上运输通道。

关键词:国际海事安全;国际海事条约;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海事生态保护应急制度

 

  争鸣园地

“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及行为的刻画

茅铭晨(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尽管“行政决策”已被大部分学者作为法学概念使用,而且学者们也从各自的角度对它进行了颇有见地的学术表达,但仍未形成共识。在实行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程序制度和以行政行为为“通道”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我国,是否能够确保“行政决策”概念的成立和“行政决策”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关系到能否实现对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层层剥离对“行政决策”概念的各种“证伪”理由之外壳,便可看到“行政决策”这一特有行政现象的真实存在,经过抽象后,其可以以法学概念的形式加以表达并进而通过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在概念证立的基础上,梳理行政决策的类型,刻画行政决策行为的特征、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行政行为界分的边界,行政决策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清晰可见,由此为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大厦及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铺垫了基石。

关键词: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决策法治化

 

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之证否

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摘要:德国联邦普通法院通过判例确认,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仅适用于事实之疑问,而不适用于法律之存疑。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简称。罪疑唯轻原则系以作为刑事实体法适用前提的事实不清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之证明不可分离,而所谓的法律存疑,本质上是指法律语词的多义性,而与自然事实向法律事实之飞跃无关。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均要求刑法解释应当在语词的可能含义范围内进行,而不必受限于核心语义范围内。有利于被告之类推,以违背“计划的立法漏洞”为适用前提,且以法律未予规定情形与法定情形的相似性为实质理由;有利于被告之溯及既往,则以一般预防必要性之消解为依据。故无法从罪刑法定原则与责任主义原则中导出刑法解释应遵从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结论。

关键词:存疑有利于被告;刑法解释;事实不清;罪刑法定;责任主义

 

  实务研究

论民法上的 “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李俊青(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摘要: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

关键词:法律错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人身保险利益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基于296份司法判决书的分析

李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通过研究296份相关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能够转让、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等争议常与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分歧有关。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着较大差异,对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容易受类比适用的思维进路束缚。在以社会发展的视阈认识人身保险利益的同时也应看到人身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利益为不同维度的内涵。从最初的法律规定上看,人身保险利益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家庭关系人身依附的属性。随着团体保险的兴起以及可能存在人身保险利益样态的多元化,这种人身依附的属性得以淡化,但并非消除。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为一种以伦理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属性的利害关系,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的同意应理解为基于一定利害关系的同意。

关键词:人身保险利益;伦理;人身依附属性;信赖关系

上一篇:《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下一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